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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凌河法院公开宣判首例危险作业罪
  发布时间:2022-05-19 16:03:52 打印 字号: | |

以案释法——

凌河法院公开宣判首例危险作业罪


 

近日,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一名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凌河区首例判处的“危险作业罪”案件。

2021年9月至案发期间该案被告人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锦州市凌河区某村内,使用塑料桶非法储存、买卖汽油。2021年11月29日,公安机关在该村内库房现场查获汽油21桶,共计210升。经鉴定,现场查获的汽油为不合格汽油,当日该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捕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没收作案工具

本案的审结,有力震慑了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下一步,凌河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刑事审判职能,有效打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着力提升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什么是危险作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责任编辑:凌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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